法律知识
作者:苏州律师时间:2020-02-22 21:05:53
原告吴某作为驾驶员在进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一人死亡,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吴某支付死者家属30万元。吴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所得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石某应当承担一半的债务。
被告石某答辩称,对此事并不知情,该赔偿并非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因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而所负之债,为侵权之债,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原告驾驶的车辆非其本人所有,被告对该车辆无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原告向被害人家属协议赔偿30万元,未经被告认可,获取的是对原告从轻刑事处罚的个人利益。
综上,原告侵权之债虽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该债务应认定为原告个人债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编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标准通常有两点:第一,夫妻举债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第二,举债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综合分析来看,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联。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亦有被执行人的份额,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提高执行效率,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
相关推荐:
合同纠纷五个问题的答复律师名称:张德升:
联系电话:18556920018
执行证号:13205201710666499
执业律所: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苏州市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层
法律专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离婚纠纷